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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東區關埔國民小學

發布消息

轉知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配合銓敘部函轉衛生福利部宣導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有關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納保規定於112年9月30日屆期後,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未來退保後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權益事項

{{ $t('FEZ002') }} 人事室|

新竹市政府 函

 

  地址:300191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承辦人:黃詩宇
電話:03-5216121分機345
電子信箱:010549@ems.hccg.gov.tw

 

受文者:新竹市東區關埔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 府人給字第1120163813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1120163813_ATTACH1.pdf 1120163813_ATTACH2.pdf)

 

主旨: 轉知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配合銓敘部函轉衛生福利部宣導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有關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納保規定於112年9月30日屆期後,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未來退保後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權益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112年10月23日公保規字第1120006825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 查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規定略以,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 設有戶籍而於該法施行後15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 付之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或其他社會保 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50萬元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 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
三、 由於上開規定於112年10月1日實施屆滿15年,凡自該日後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包含公教人員養老給付)者,均無法再參加國保。若被保險人尚有其他國保疑問,請其逕洽國保之主管機關或勞工保險局瞭解。

 

正本: 新竹市政府各處暨所屬機關學校(新竹市政府人事處除外)
副本: 新竹市政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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