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輔導室|
主旨:衛生福利部為肯定民眾參與志願服務,請各志願服務運用
單位鼓勵所屬志工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規定提出申
請,並於本(114)年7月31日(星期四)前函送本府教育
處。
說明:
一、請依旨揭辦法規定(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
起至114年5月31日止),至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
系統提出申請,以落實115年志願服務推展全面線上化目
標。
二、相關日程如下:
(一)志工請於114年6月30日前向運用單位提出申請。
(二)運用單位請於同年7月31日前函送本府教育處辦理。
三、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操作相關問題,可洽詢本市志願服
務推廣中心,電話:03-5359785。
{{ $t('FEZ003') }} 2025-04-02
{{ $t('FEZ014') }} 2025-05-02|
{{ $t('FEZ004') }} 2025-04-02|
{{ $t('FEZ005') }}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