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校內公告|
國教署為辦理高級中等教育課程與教學相關工作,擬於109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至該署
支援辦理旨揭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間:109學年度之商借期限自109年8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4號)。
(四)辦理業務:高級中等教育課程與教學相關行政工作為範疇。
(五)其餘事項依前項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請有意願教師於109年5月28日(星期四)前將簡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e-3306@mail.k12ea.gov.tw,本署將個別通知面
試事宜。(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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