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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所稱「貪污行為」相關參考

{{ $t('FEZ002') }} 人事室|

新竹市政府人事處 書函

  地址:300191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承辦人:簡佳誼
電話:03-5216121#343
電子信箱:010377@ems.hccg.gov.tw

 

受文者:新竹市東區關埔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 處人任字第1090001543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 (ATTCH1.pdf ATTCH2.pdf)

 

主旨: 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所稱「貪污行為」,經參酌近來行政法院相關判決,業以該部109年6月16日令訂定相關補充認定規範,作為各機關就初任、再任及續任公務人員有無該條款消極任用資格審查之判斷參考準據,請查照。
說明: 依據銓敘部109年6月16日部法三字第1094945831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銓敘部109年6月16日部法三字第10949458311號令各1份。

 

正本: 新竹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新竹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新竹市立中學、新竹市立小學
副本: 本處組織任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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