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全校教職員|
請符合資格家長請於3/6前備妥文件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2月11日臺教秘(五)字第1090017487號函辦理。
二、為增進教育資源妥適運用,教育部前業於107年6月11日臺教秘(五)字第1070073142C號令修正「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4點、第5點及第6點規定(如附件),調整各教育階段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金額、申請作業逾期不受理、以及補助資格限制項目不得重複申請、重複者應請繳回等規定,並自107年8月1日起實施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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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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