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新竹市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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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新竹市東區關埔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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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社字第110002244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六 (ATTCH1.pdf ATTCH2.odt ATTCH3.ods) |
主旨: | 函轉教育部辦理110年「第16屆教育奉獻獎」初審與推薦相關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0年1月18日臺教師(三)字第1100007600號函辦理。 |
二、 | 依據「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第3點,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下列事蹟之一: |
(一) | 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
(二) | 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
三、 | 本案推薦人員相關資料請務必依說明填列,填表注意事項如下: |
(一) | 推薦表各欄位請詳實填寫,勿缺漏;另請注意字數限制(含空格、標點符號),逾規定字數將無法完成上傳。 |
(二) | 受推薦人相關佐證資料,請擇要掃描成pdf檔,每位受推薦人可上傳10個資料,每個資料大小限20MB以內,檔名請簡述資料內容。 |
(三) | 另提供近半年「彩色大頭照」之電子檔,檔案格式JPG,檔案大小3MB至5MB。 |
四、 | 各校推薦人員請於109年2月26日(星期五)前依上開說明將推薦表、推薦名冊紙本及光碟(含推薦表、推薦名冊、佐證資料及照片電子檔)各1份函報本府,辦理初審後擇優薦送教育部參加複審。 |
五、 | 有關推薦人員之品德素行部分,請各推薦學校確實查證,經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撤銷其資格,並追繳獎勵金及相關獎勵;另最近3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 |
六、 | 檢附旨案要點(附件1)、具體事蹟表(附件2)及推薦名冊(附件3)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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