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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東區關埔國民小學

活動宣導

「民法」部分條文(調降成年年齡並修正結(訂)婚年齡)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之一」、「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四條之二」修正發布

{{ $t('FEZ002') }} 人事室|

新竹市政府 函

 

  地址:30051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承辦人:彭心怡
電話:03-5216121-223
傳真:03-5237321
電子信箱:01566@ems.hccg.gov.tw

 

受文者:新竹市東區關埔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0002995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附法務部函1份 (ATTCH1.pdf ATTCH2.pdf)

 

主旨: 「民法」部分條文(調降成年年齡並修正結(訂)婚年齡)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之一」、「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四條之二」業經總統110年1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1891號、第11000001871號、第11000001881號令修正公布,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據法務部110年1月29日法律字第11003501890號函辦理,附原函1份供參。
二、 依旨揭公布增訂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之一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四條之二規定,「民法」部分條文(調降成年年齡並修正結(訂)婚年齡)自112年1月1日施行,請檢視業管法規及行政措施,如有應配合修正或調整者,惠請配合辦理。

 

正本: 本府各處暨所屬機關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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