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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東區關埔國民小學

活動宣導

教育部100年2月16日臺國(四)字第1000023156號函及教育部100年3月10日臺國(四)字第1000029708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t('FEZ002') }} 人事室|

新竹市政府 函

  地址:30051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承辦人:林懿行
電話:03-5216121#273
傳真:03-5237325
電子信箱:05180@ems.hccg.gov.tw

 

受文者:新竹市東區關埔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0006407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主旨 (ATTCH1.pdf)

 

主旨: 教育部100年2月16日臺國(四)字第1000023156號函及教育部100年3月10日臺國(四)字第1000029708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4月13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34389號函辦理。
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聘任辦法)業於109年6月28日修正實施,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終止聘約之要件、程序及法律效果已為獨立規範,處理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不適任行為應依聘任辦法辦理。
三、 另查教育部於109年11月18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34460號函,發布「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自109年11月11日停止適用在案。爰教育部100年2月16日臺國(四)字第1000023156號函及教育部100年3月10日臺國(四)字第1000029708號函,提及有關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涉有教師法第14條第8款情事者,需參酌教育部「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規範辦理等內容,因該注意事項已停止適用,且與現行聘任辦法未合,故教育部100年2月16日臺國(四)字第1000023156號函及教育部100年3月10日臺國(四)字第1000029708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四、 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涉有不適任情事,其調查程序,應依教育部109年12月11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149687號函辦理。本府已於109年12月15日府教學字第1090189360號函知各校(諒達)。

 

正本: 新竹市立小學、新竹市立中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特前科 學管科2份) (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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