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新竹市政府 函
地址:30051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承辦人:陳藝文 電話:03-5216121#344 電子信箱:010167@ems.hccg.gov.tw |
受文者:新竹市東區關埔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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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10008277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ATTCH1.pdf) |
主旨: | 配合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停課,有關各機關(構)人員(以下簡稱各類人員)因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110年5月7日總處培字第110300177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電子檔1份。 |
二、 | 有關各類人員因校園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請依總處109年2月27日總處培字第1090027627號函辦理,重點如下: |
(一) | 符合下列規定之家長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
1、 | 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需求者。 |
2、 | 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或自主替幼兒請假者,而有照顧子女需求者。 |
(二) | 前述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子女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
(三) | 防疫照顧假,不支薪。 |
(四) | 除申請防疫照顧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
(五) | 各機關對所屬人員依前開規定所申請之各項假別,均應予准假,且不得影響考績(成)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
正本: | 新竹市政府各處暨所屬機關學校(新竹市政府人事處除外)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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