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新竹市政府人事處 書函
地址:30051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承辦人:劉佳蕙 電話:03-5216121#552 電子信箱:010242@ems.hccg.gov.tw |
受文者:新竹市東區關埔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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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
發文字號: | 處人考字第110000153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ATTCH1.pdf) |
主旨: | 轉知銓敘部函釋公務人員領有職業汽車駕駛執照(以下簡稱職業駕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銓敘部110年5月10日部法一字第1105351736號函辦理(檢附原函電子檔)。 |
二、 | 計程車駕駛人為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稱之業務,且須有執業事實,始得發給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是公務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領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又公務員領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倘涉有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者,應依同法第22條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亦應依管理辦法辦理停止執業並繳回執業登記證相關作業;至公務員單純持有職業駕照,且無銓敘部108年10月2日函規定兼任職業駕駛人之情事,因非屬銓敘部108年11月25日函所稱之「領證職業」範圍,當不生有無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疑義。 |
正本: | 新竹市政府各處暨所屬機關學校(新竹市政府人事處除外) |
副本: | 本處考勤訓練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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