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7月2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80716B號函 暨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 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2條第2項第4款、第3條第2項、第4條 第1項第5款、第6條第2項、第7條第3項、第12條及第13條 第1項第4款、第2項規定辦理。
二、考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停課期間,受託辦理公立國 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課後照顧班及公立幼兒園(以下 簡稱幼兒園)延長照顧服務之法人及團體(以下簡稱受疫 情影響單位),因服務中斷影響營運,爰有補助其行政費 用之必要,以協助其營運,特公告本須知。
三、申請程序及撥款方式分述如下:
(一)受疫情影響單位,應於本須知發布後至110年7月31日前,將下列文件提供原委辦課後照顧服務班之學校及延 長照顧服務之幼兒園(得採電子檔免附紙本),經彙整 完畢後送本府審核認定通過,撥付補助經費:
1、申請表(如附件1)。
2、110年4月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僱用員工未滿5 人且無成立勞保事業單位者免附)。
3、110年5至6月僱用員工薪資清冊及薪資轉帳證明(如以 現金支付薪資則檢附員工印領清冊)。
(二)本府審查通過後,於2週內撥款匯入是類單位指定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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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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