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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東區關埔國民小學

活動宣導

內政部移民署函以,有關大陸委員會函釋「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惟不上岸,是否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一案如說明

{{ $t('FEZ002') }} 人事室|

新竹市政府 書函

 

  地址:30051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承辦人:莊雅馨
電話:03-5216121#552
電子信箱:010343@ems.hccg.gov.tw

 

受文者:新竹市東區關埔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11003275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內政部移民署函以,有關大陸委員會函釋「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惟不上岸,是否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內政部移民署111年2月16日移署入字第1110022749號函辦理。
二、 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無論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或不入境轉機,皆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9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之行為,赴陸前均須依該條例第9條相關規定申請許可或報准(大陸委員會106年1月26日陸法字第1050401010號函參照)。另「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6條第1項業已明定,該等人員轉乘經由大陸地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須經申請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三、 旨揭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為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所稱「中共控制之地區」,無論上岸與否,皆屬兩岸條例第9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仍應受兩岸條例第9條等相關規定之規範,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

 

正本: 新竹市政府各處暨所屬機關學校(新竹市政府人事處除外)
副本: 本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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