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轉教育部針對校園霸凌構成要件函釋1案,詳如說明,請全校教職員知悉。
說明:
一、依據該部111年7月15日臺教學(五)字第1110064386號函辦 理。
二、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以下簡稱準則)第3條第1項第4款 定義,分列霸凌要件如下:
(一)持續:行為一再持續發生。 (二)侵害態樣: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
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
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 (三)故意之行為:個人或集體故意之行為。 (四)損害結果:使他人產生畏懼、身心痛苦、財產損害,或
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三、上述有關行為所生之結果,依據準則第3條第1項第4款定
義,霸凌損害結果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
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 動之進行,二者符合一項即構成損害結果之要件。至其影 響正常學習活動範圍須達何種程度,則宜由學校防制校園 霸凌因應小組視個案狀況調查認定。
四、有關校園霸凌構成要件之認定,亦請參閱本府111年3月9 日 府教學字第1110036850號函檢附之「新竹市國民中小學 校園霸凌事件處理表件(111.2更新版)」中表K(詳附件 三)。
五、疑義請洽本府承辦人彭老師(市話03-5216121分機278或網 路電話4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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