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新竹市政府 函 |
地址:300191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承辦人:王信友 電話:03-5216121轉276 電子信箱:05331@ems.hccg.gov.tw |
受文者:新竹市東區關埔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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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體字第111011067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發布令影本 (1110110673_ATTACH1.pdf 1110110673_ATTACH2.pdf) |
主旨: | 轉知教育部111年7月18日臺教人(二)字第1114202189A號令1份,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1年7月18日臺教人(二)字第1114202189B號函辦理。 |
二、 | 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次查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之國民體育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關(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之限制;其商業代言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又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審查國民體育法第22條時通過1項附帶決議,教育部應修正曾任國家代表隊之公立學校教師有關商業代言或兼職之限制規定。 |
三、 | 依國民體育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意旨,係為利優秀運動選手職涯發展,並促進運動產業之進步,鼓勵優秀運動員為國爭光,爰規定具公務員身分且曾任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者得接受商業代言。是以,基於公務員及公立學校專任教師衡平,爰規定曾任或現任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經服務學校核准後得接受商業代言及其相關程序。 |
正本: | 新竹市立中學、新竹市立小學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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