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新竹市政府人事處 書函 |
地址:30051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承辦人:莊雅馨 電話:03-5216121#552 電子信箱:010343@ems.hccg.gov.tw |
受文者:新竹市東區關埔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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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
發文字號: | 處人考字第111000311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主旨及說明一 (1110003118_ATTACH1.pdf 1110003118_ATTACH2.pdf) |
主旨: | 檢送銓敘部111年8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154824071號令影本1份,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銓敘部111年8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154824072號函辦理(檢附原函電子檔)。 |
二、 |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5條規定:「(第1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第3項)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2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依上開規定之立法說明,所稱「公職」,依司法院釋字第42號解釋,係指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 |
三、 | 茲以各機關(構)基於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大多為因應階段性任務、臨時性需要,或為諮詢、研究等目的而設置,依服務法第15條立法意旨觀之,該等職務尚非服務法第15條第1項所欲規範之範圍,爰作成旨揭銓敘部111年8月19日令釋以為補充規範。又對於公務員擬兼任之職務,是否屬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宜由設置該職務之權責機關(構)加以認定。 |
四、 | 另為配合旨揭銓敘部111年8月19日令釋之補充規定,銓敘部業修正「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置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人事管理類別https://www.mocs.gov.tw/pages/list.aspx?Node=646&Type=1&Index=5),併請嗣後辦理所屬人員及新進人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時,以上開修正後之版本為準。 |
正本: | 新竹市政府各處暨所屬機關學校(本府人事處除外) |
副本: | 本處考勤訓練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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