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新竹市政府 書函 |
地址:30051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承辦人:莊雅馨 電話:03-5216121#552 電子信箱:010343@ems.hccg.gov.tw |
受文者:新竹市東區關埔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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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11018042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110180425_ATTACH1.pdf) |
主旨: | 銓敘部函釋有關該部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1044005116號函(以下簡稱該部104年8月6日函)之適用疑義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銓敘部(以下簡稱該部)111年11月29日部法一字第1115505030號函(檢附原函電子檔)辦理。 |
二、 | 銓敘部函釋重點略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後,該部前以111年7月8日部法一字第11154688601號函知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本次服務法就發表言論、經商、兼職及適用對象等規範已有大幅修正,現行服務法相關函釋(按:該部編印之銓敘法規釋例彙編108年12月版本)該部將另行函知,就其中部分或全部停止適用,各機關(構)如遇服務法相關疑義,請依新修正公布之服務法規定辦理。是旨揭該部104年8月6日函附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既僅係原則性歸納,且與現行服務法規定未盡相符,當予停止適用之。 |
正本: | 新竹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新竹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新竹市立中學、新竹市立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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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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