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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東區關埔國民小學

活動宣導

函轉有關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布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名稱修正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並修正條文一案,業奉總統112年2月8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7261號令公布

{{ $t('FEZ002') }} 人事室|

新竹市政府 函

 

  地址:30051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承辦人:蔡麗雲
電話:03-5216121轉453
傳真:03-5237321
電子信箱:02266@ems.hccg.gov.tw

 

受文者:新竹市東區關埔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2002952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四(A11000000F_11205500050A0C_prin、A11000000F_11205500050A0C_ATTCH、A11000000F_11205500050A0C_ATTCH) (1120029521_ATTACH1.pdf 1120029521_ATTACH2.pdf 1120029521_ATTACH3.pdf)

 

主旨: 函轉有關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布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名稱修正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並修正條文一案,業奉總統112年2月8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7261號令公布,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 依法務部112年2月10日法保字第11205500050號函辦理。
二、 旨揭「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除第二章「保護服務」(第13~34條)、第三章「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第35~43條)、第五章「犯罪被害補償金」(第50~74條)及第六章「保護機構」(第75~98條)等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行定之外,其餘條文(包括第一章「總則」、第四章「修復式司法」、第七章「附則」)自公布日施行,並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算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三、 新法涉及貴管權責部分之法規命令或相關配套措施,請儘速規劃並先期作業。
四、 檢附上開函影本、總統府秘書長112年2月8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7260號函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條文(總統公布版)各乙份。

 

正本: 本府各處暨所屬機關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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