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輔導室|
主旨:有關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溪頭自 然教育園區查獲民眾使用偽造之「志願服務榮譽卡」案, 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2月16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20020169號函辦理。 二、志願服務法第20條規定,志工服務年資3年,服務時數達 300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志願服務榮譽卡。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 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三、為避免志工觸法及維護志工榮譽,請各志工運用單位加強 對所屬志工宣導有關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相關規定,不得 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 四、各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 等,如經查獲使用偽造之志願服務榮譽卡,案涉刑法偽造 文書印文罪,將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辦理。五、檢附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來文各1份。
{{ $t('FEZ012') }}
{{ $t('FEZ003') }} 2023-02-20
{{ $t('FEZ014') }} 2023-03-22|
{{ $t('FEZ004') }} 2023-02-20|
{{ $t('FEZ005') }} 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