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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東區關埔國民小學

活動宣導

轉知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10條及第36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分別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及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

{{ $t('FEZ002') }} 人事室|

新竹市政府 函

 

  地址:300191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承辦人:黃詩宇
電話:03-5216121分機345
電子信箱:010549@ems.hccg.gov.tw

 

受文者:新竹市東區關埔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 府人給字第1130019250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三 (1130019250_ATTACH1.pdf 1130019250_ATTACH2.pdf)

 

主旨: 轉知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10條及第36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分別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及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上開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695及7698號(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銓敘部113年1月11日部退一字第1135653893號函辦理。
二、 請各機關依修正後條文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 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公保法第36條,刪除原第1項第1款「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280日」及原第1項第2款「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180日」之限制規定,並增訂「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為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生育給付之法定請領要件;又為免同一生育事實重複請領相同性質之給付,配套規範公保被保險人本人如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之生育給付(例如: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國民年金之生育給付)或因屬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例如: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所定之生育補助;以下簡稱軍公教生育補助)請領條件,應擇一請領。公保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未曾請領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即得請領公保生育給付:
1、 在公保有效加保期間分娩或早產。
2、 在公保有效加保期間懷孕,且於退出公保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
(二) 以前開在公保有效加保期間懷孕且因同一懷孕事故而於退出公保後1年內分娩或早產之規定請領公保生育給付者,所稱1年內分娩或早產之起算基準日,應自被保險人退出公保之日起算,並以退出公保前1日起往前推算6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給公保生育給付。
(三) 歷次令(函)釋等規定與修正後之公保法第36條規定不符部分,均自113年1月5日停止適用。公保被保險人於103年6月1日起至113年1月4日該規定修正生效前期間內,如符合前開修正後之公保生育給付法定請領要件之一,且被保險人本人未曾因同一分娩或早產事實領取公保、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者,得自113年1月5日起10年內向承保機關提出申請公保生育給付,並依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時之給與標準發給。
三、 檢附原函暨修正條文各1份。

 

正本: 新竹市政府各處暨所屬機關學校(新竹市政府人事處除外)
副本: 新竹市政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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